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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漆学富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漆学富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3月27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漆学富提出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漆学富辞去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信息来源: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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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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